为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顺应家庭照护与社会结构变化,泰国正式颁布《劳动保护法》第九次修正案(B.E. 2568 / 2025)。本次修法对政府合同制人员、产假与家庭照护假、工资支付责任以及企业合规申报义务作出重要调整,企业与用工单位应及时更新内部制度以确保合规。
以下为核心要点摘要:
政府机关如以服务合同形式聘用个人,应向其提供不低于《劳动保护法》标准的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工作时间与休息日
病假与年假
产假与家庭照护假
其他法定福利待遇
因上述权益产生的争议,明确由劳动法院管辖。
女性员工有权享有不超过120天产假,或依皇家法令另行规定的期限。
如新生儿患有异常疾病或残疾,经医疗机构证明,员工可申请额外的连续儿童照护假,最长不超过15天。
员工有权因协助配偶分娩请假,最长不超过15天,并须在子女出生之日起90天内使用完毕。
| 假别类型 | 工资支付标准 |
|---|---|
| 产假 | 支付正常工资,不超过60天(或依皇家法令另行规定) |
| 连续儿童照护假 | 支付正常工资的50%,不超过15天 |
| 配偶协助分娩假 | 支付正常工资,不超过15天 |
雇员人数达到10人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部门总司长或其授权官员提交《雇佣与工作条件报告》,并须于每年1月完成申报。
企业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重点关注:
✔ 用工合同及员工手册是否与新法一致
✔ 产假、陪产假及照护假制度是否更新
✔ 工资支付规则是否符合新标准
✔ 是否已建立年度用工情况申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