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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不可以没有!

      创建时间 :2026-01-28 11:34:05 点击量: 属于:政策情报

      睿智前言:化繁为简的“法律盲区”

      对于许多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负责人来说,“股东名册”往往是一个被忽视的概念。根据睿智律所在目前行业里的观察,大多数提供中文服务的中介公司并不知道这一点,因而也并不提醒客户:认为向商务部事业发展局(DBD)提交的股东名单(即 Bor.Or.Jor.5 表格)就等同于公司的最终法律证据。

      然而在法律层面,真正的核心在于股东名册。如果处理不当,原本简单的管理问题可能会演变成复杂的法律风险。


      1. 什么是股东名册?它与 Bor.Or.Jor.5 有何不同?

      虽然两者都记录股东信息,但法律效力存在本质区别:

      • Bor.Or.Jor.5(股东名单): 是向政府部门(商务部)申报备案的文件。

      • 股东名册: 是法律规定必须存放在公司办事处的内部法定账簿。

      关键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名册被视为反映股东信息最准确、最权威的证据。如果 Bor.Or.Jor.5 上的记录与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不一致,法律通常优先认可股东名簿的记载,包括股东的姓名、地址以及会议通知的送达地址。


      2. 股东名册的法定核心内容

      根据《民商法典》第 1138 条,一份合规的股东名册必须记录以下信息:

      1. 股东详情: 姓名、地址、职业。

      2. 股份详情: 持股数量、每股编号、已付或约定的股款。

      3. 时间节点: 入股日期、注销(退出)持股日期。

      4. 股票凭证: 记名股票或不记名股票的编号及签发日期。


      3. 为什么您的公司必须准备股东名册?

      除了作为法律证据外,法律还规定了严格的合规义务:

      • 强制存放: 必须从公司注册之日起准备,并存放于公司注册办事处。

      • 查阅权利: 股东有权在营业时间内(每天不少于 2 小时)查阅。

      • 记录变更: 所有的股权转让、质押、变更或特殊转让限制条件,都必须记录在名簿中才能产生完整的法律效力。


      4. 法律红线:不合规的处罚代价

      许多公司因未准备股东名簿而面临罚款。根据 1956 年《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协会及基金会相关违法行为法》,相关罚则如下:


      违规行为相关法条最高罚款额
      未准备股东名簿第 1138 条20,000 泰铢
      未存放名簿或拒绝股东查阅第 1139 条20,000 泰铢
      未按时提交股东名单副本给登记机关第 1139 条10,000 泰铢 (针对董事)

      5. 睿智律所结语

      股东名簿不仅是一纸公文,更是保护股东权利、证明持股真实性的法律盾牌。仅有 Bor.Or.Jor.5 是不够的,确保公司内部备有一份准确、实时的股东名册,是每一位董事和股东的法定义务。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参考

      《民商法典》

      • 第 1138 条: 规定了股东名册必须包含的五项基本内容。

      • 第 1139 条: 规定了名册的存放地点、股东查阅权,以及董事每年需向登记机关提交股东名单副本的义务(会议后 14 天内)。

      • 第 1140 条: 股东有权支付不超过 5 泰铢的费用索取名簿副本。

      • 第 1141 条: 法律推定股东名簿记录的内容为正确证据。

      《1956 年合伙企业及公司违规行为法》

      • 第 10、11、26 条: 分别针对未建立名簿、未开放查阅、未按时提交股东名单设定了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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