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负责人来说,“股东名册”往往是一个被忽视的概念。根据睿智律所在目前行业里的观察,大多数提供中文服务的中介公司并不知道这一点,因而也并不提醒客户:认为向商务部事业发展局(DBD)提交的股东名单(即 Bor.Or.Jor.5 表格)就等同于公司的最终法律证据。
然而在法律层面,真正的核心在于股东名册。如果处理不当,原本简单的管理问题可能会演变成复杂的法律风险。
虽然两者都记录股东信息,但法律效力存在本质区别:
Bor.Or.Jor.5(股东名单): 是向政府部门(商务部)申报备案的文件。
股东名册: 是法律规定必须存放在公司办事处的内部法定账簿。
关键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名册被视为反映股东信息最准确、最权威的证据。如果 Bor.Or.Jor.5 上的记录与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不一致,法律通常优先认可股东名簿的记载,包括股东的姓名、地址以及会议通知的送达地址。
根据《民商法典》第 1138 条,一份合规的股东名册必须记录以下信息:
股东详情: 姓名、地址、职业。
股份详情: 持股数量、每股编号、已付或约定的股款。
时间节点: 入股日期、注销(退出)持股日期。
股票凭证: 记名股票或不记名股票的编号及签发日期。
除了作为法律证据外,法律还规定了严格的合规义务:
强制存放: 必须从公司注册之日起准备,并存放于公司注册办事处。
查阅权利: 股东有权在营业时间内(每天不少于 2 小时)查阅。
记录变更: 所有的股权转让、质押、变更或特殊转让限制条件,都必须记录在名簿中才能产生完整的法律效力。
许多公司因未准备股东名簿而面临罚款。根据 1956 年《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协会及基金会相关违法行为法》,相关罚则如下:
| 违规行为 | 相关法条 | 最高罚款额 |
| 未准备股东名簿 | 第 1138 条 | 20,000 泰铢 |
| 未存放名簿或拒绝股东查阅 | 第 1139 条 | 20,000 泰铢 |
| 未按时提交股东名单副本给登记机关 | 第 1139 条 | 10,000 泰铢 (针对董事) |
股东名簿不仅是一纸公文,更是保护股东权利、证明持股真实性的法律盾牌。仅有 Bor.Or.Jor.5 是不够的,确保公司内部备有一份准确、实时的股东名册,是每一位董事和股东的法定义务。
第 1138 条: 规定了股东名册必须包含的五项基本内容。
第 1139 条: 规定了名册的存放地点、股东查阅权,以及董事每年需向登记机关提交股东名单副本的义务(会议后 14 天内)。
第 1140 条: 股东有权支付不超过 5 泰铢的费用索取名簿副本。
第 1141 条: 法律推定股东名簿记录的内容为正确证据。
第 10、11、26 条: 分别针对未建立名簿、未开放查阅、未按时提交股东名单设定了罚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