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设立服务
境外公司设立服务

提供萨摩亚、安圭拉、英属维京群岛、伯利兹、塞舌尔、开曼群岛及香港地区的设立登记服务。

公司秘书服务
公司秘书服务

提供境外公司章程修订、股权变更、董事变更、增减资、更名、迁册、公司清算与解散、税务申报与年度申报等服务。

境外相关服务

境外相关服务

提供境外公司操作咨询、境外基金 / 境外信托规划及设立、境外公司查核 / 签证与记账服务。

转移注册代理人

转移注册代理人

协助客户将其境外公司的注册代理人转移至本公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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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和全球资源网络

专业服务

提供全方位的境外公司注册和管理服务

安全可靠

严格遵守国际法规,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香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在1997年7月1日回归以前为英国的租界地。香港位于中国大陆东南方的南中国海,全境由香港岛、九龙半岛及新界等三大区域组成,全区计约有959平方公里,人口约740万人,98%是华人。香港岛为其主要商业区。中文与英文为官方及地方主要语言,法定货币为港元(HKD)。

国家(地区)特色:

  • 拥有英国的法律体制和行政架构,法规健全有效率。
  • 全球最自由经济体,世界前10大贸易实体,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金融、贸易等服务完善且品质佳。
  • 与中国大陆签有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并且是全球首要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

公司组织型态:

  •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依据法令-香港公司条例(The Company Ordinance (Chapter 622)。

公司特色:

  • 公司利得税适用两级制税率,不超过港币2,000,000元的税率为8.25%;超过港币2,000,000元的部分税率则为16.5%,香港主要采用属地主义课税,源自香港的利润须在香港课税,外地收入若符合豁免规定,则可适用免税。
  • 每年必须缴交政府相关规费和秘书公司管理与地址费用。
  • 无营业项目限制,但应取得牌照才可在香港营运的行业别,须取得牌照才可在当地营业。
  • 公司名称可自行命名,但公司名称结尾必需为“LIMITED”。
  • 股东(董事)一人即可登记,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没有验资规定。
  • 重要控制人名册需存放于注册办公室或其它指定之香港地址。
  • 股东大会:除符合公司法规定可免除举行之公司,公司须就其每个财政年度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商业登记证:香港公司必须向香港税务署申请商业登记证,合法效期为一年,每年缴纳年度规费后换发新证。
  • 年度申报:公司成立周年日后的42天内须向香港政府呈递周年申报表,说明股东姓名及地址,董事及秘书资料、股本变动等,并缴付申报规费。
  • 税务申报:公司成立后18个月内税务局会发出首份报税表,公司须委任持牌会计师进行审计签证并递交审计报告和报税表予税局,之后每12个月必须做审计及税务申报。

其他特别规定:

  • Apostille Convention的成员,对于跨国文书公认证较快速且便宜,更有利于跨国投资、交易与相关财税务规划安排。
  • 董事必须至少有一位自然人。
  • 股份转让时,买卖双方必需缴纳股份市值或价值各0.1%的印花税(2023年11月17日起转股印花税率调降回0.1%)。
  • 有「备位董事」的制度,不担心经营权中断。 


英属维京群岛为自治的英国殖民地,位于中美洲的加勒比海,波多黎各以东60公里的群岛, 人口约为3万人,英文为官方及地方主要语言,法定货币为美金(USD)。

国家(地区)特色:

  • 符合国际要求标准认可的金融服务司法管辖区。
  • 全球知名的境外金融中心,境外公司注册家数全世界最多。
  • 自治之英国属地,政经稳定,相关法令及金融、法律服务健全,为全球银行最认可的境外公司注册地之一。
  • 加勒比海区内经济最繁荣的地区之一,平均国民所得高达38,000美元。旅游业、金融和公司注册服务业兴盛。

公司组织型态:

  • 商业公司(BVI Business Company),为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法令-英属维京商业公司法(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2004),2024年BVI政府公布最新商业公司(修正)法2024 (BVI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

公司特色:

  • 在登记国(地区)享有境外所得、遗赠及信托利益等免税,但每年必须缴交政府规费和注册代理人管理与地址费用。
  • 盈余可无限制保留且免税。
  • 无须申报会计年报、税务报表予政府。
  • 除金融、保险与信托等特许行业外,无营业项目限制。
  • 股东(董事)一人即可登记,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没有验资规定。
  • 不强制每年举行股东或董事会议,且不限制召开会议地点。
  • 拥有快速且有效率的公司设立及变更制度;具有非常弹性的公司法,营运安排与规划空间大。有备位董事制度,不担心经营权中断。
  • 可以在美国与香港等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其他特别规定:

  • Apostille Convention的成员,对于跨国文书公认证较快速且便宜,更有利于跨国投资、交易与相关财税务规划安排。
  • 政府规费有两个级距,以公司登记股份数50,000股为基准,高于50,000股的公司政府规费较高。
  • 公司财(帐)务资料应保存在经由董事决议之实质存置地点或处所,并提交董事决议与注册代理人。
  • 实益拥有人资料需存放至「实质受益关系安全搜寻系统」(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 BOSSs),此资讯平台于2017年7月1日上线。但此平台并非对大众开放,未来经过BVI主管机关同意之人可查询此资料库之实质受益人资讯,且有保密义务。
  • 董事名册必须归档在政府注册处,自BVI Business Act, 2022法案上路后,持有”VIRRGIN”之帐号的用户可于线上归档平向政府申请查询,查询的资讯目前知悉可提供董事姓名与境外公司名称,已辞任之董事与现任董事之其他个人资讯如出生日期与地址则保持不公开。
  • 自2024年修订BVI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后,所有股东及直接或间接持股10%或以上的受益人必须归档在政府注册处,首归期限已从2025年6月30展延至2026年1月1日。
  • 自2024年起,所有公司必须依法在其财务年度9个月内向注册代理每年提交一份年度财务申报(Annual Financial Return)。
  • 须遵循《经济实质法》,要求从事9个行业的境外公司,包括银行、保险、航运、基金管理、融资及租赁、营运总部、分销和服务中心、投资(控股)、知识产权之商业活动,必须符合经济实质法案并按照其规范在当地设立实体营运办公室或雇用当员工,或者证明该公司是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
  • 不记名股份将彻底废除,除公司不得再发行不记名股份、转换记名股份为无记名股份外,若公司仍然有既有的不记名股份将于2023年7月1日全数自动转换为记名股份。

总评:全球使用最多且最受欢迎,境外公司最具代表性地区。


开曼群岛为自治的英国殖民地,位于佛罗里达洲迈阿密的南边400公里加勒比海上,人口约为6万人,英文为官方及地方主要语言,法定货币为开曼群岛元(KYD)。

国家(地区)特色:

  • 符合国际要求标准认可的金融服务司法管辖区。
  • 自治之英国属地,政经稳定。相关法令及金融、法律服务健全。为全球银行最认可的境外公司注册地之一。
  • 岛上开设有超过500家A级及B级的银行,以及数众多的法律、会计、信托等专业服务机构,是全球第四大境外金融中心。
  • 众多开曼公司在全球股票上市,包括台湾上市(柜)的F股公司。

组织型态:

  • 豁免(Exempted)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法令-开曼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25 Revision))。


公司特色:

  • 在登记国(地区)享有境外所得、遗赠及信托利益等免税,但每年必须缴交政府规费和注册代理人管理与地址费用。
  • 盈余可无限制保留且免税。
  • 无须申报会计年报、税务报表予政府。
  • 除金融、保险与信托等特许行业外,无营业项目限制。
  • 股东(董事)一人即可登记,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没有验资规定。
  • 不强制每年举行股东或董事会议,且不限制召开会议地点。
  • 具有非常弹性的公司法,营运安排与规划空间大。
  • 可以在美国、香港、新加坡和台湾等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

其他特别规定:

  • Apostille Convention的成员,对于跨国文书公认证较快速,更有利于跨国投资、交易与相关财税务规划安排。
  • 政府规费有四个级距,以公司登记资本额50,000美元为第一个基准。高于50,000美元资本额依金额级距增加政府规费。
  • 公司财(帐)务资料应保存在经由董事决议之实质存置地点或处所,并提交董事决议与注册代理人。
  • 董事须签署年度申报(Annual Return)表明有按法规行事。
  • 2018/6/30起,注册代理必须维护及备存最终受益人名册(Register of Beneficial Owner),该资料需存放于注册代理人处但不对外揭露,若公司的最终受益人变更,必须立刻通知注册代理进行更新。于2024年开曼政府进一步修订对于最终受益人的要求,因此所有开曼公司于2024年底必须重新审视其他受益人资讯以及向注册代理更新其名册。
  • 2019/10/01起,公司现任的董事/高级职员的名单会存放于政府大楼,若任何人希望查阅可付款经由注册处职员来作调阅名单。
  • 须遵循《经济实质法》,2019年开曼修改公司法及税法,要求从事9个行业的境外公司,包括银行、保险、航运、基金管理、融资及租赁、营运总部、分销和服务中心、投资(控股)、知识产权之商业活动,必须符合经济实质法案并按照其规范在当地设立实体营运办公室或雇用当员工,或者证明该公司是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开曼政府要求自2019年起,所有开曼公司必须要提交经济实质通报表,否则代理则无法协助向注册处缴付当年度年费,且公司则无法申请任何案件。
  • 自2021年起,若公司于经济实质通报表中确认公司从事上述任一的相关商业活动或确认为他国税务居民,公司则须按照《经济实质法》于财务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进行经济实质申报。

总评:全球最知名且上市公司最多的境外公司登记地区,跨国企业与上市规划的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