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税收规则:中国与泰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摘要
睿智为您解读1986年10月27日在曼谷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核心内容 。该协定旨在通过明确两国间的税收管辖权,避免对同一笔所得重复征税,从而促进中泰两国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
一、适用范围与关键定义
·适用对象: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的居民 。二、商业利润与不动产税收
·营业利润: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仅在该国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仅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三、投资所得:股息、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
协定对跨国投资产生的被动收入设定了限制税率,以减轻投资者的负担:
·股息:来源国可以对股息征税,但如果收款人是受益所有人且是公司,税率通常限制在股息总额的15%或20%(取决于持股比例) 。四、个人劳务与特殊群体
·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居民在另一国受雇取得的报酬,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如12个月内停留不超过183天,且报酬不是由当地雇主或常设机构支付),则仅在居民国征税 。五、消除双重征税与保障公平
·抵免法:两国均采用抵免法来消除双重征税。即居民从对方国家取得的所得,在对方国家缴纳的税款,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与交流,不代表睿智事务所的法律意见及对法律的解读。本文系睿智事务所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直接在网站留言区留言获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