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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泰国做生意/工作怕被“重复征税”?看这份协议就够了!

      创建时间 :2026-01-20 18:29:57 点击量:25 属于:政策情报

      关键税收规则:中国与泰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摘要

      睿智为您解读1986年10月27日在曼谷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核心内容 。该协定旨在通过明确两国间的税收管辖权,避免对同一笔所得重复征税,从而促进中泰两国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


      一、适用范围与关键定义

       ·适用对象: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的居民 。
       ·适用税种:协定涵盖两国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在泰国方面,主要包括所得税和石油所得税;在中国方面,包括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等 。
       ·常设机构:协定明确了“常设机构”的定义(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工厂、建筑工地等),这是确定企业在一国是否负有纳税义务的关键标准 。


      二、商业利润与不动产税收

       ·营业利润: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仅在该国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仅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
       ·不动产所得: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不动产所在的国家征税 。
       ·海运和空运: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仅在企业所在国征税;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可在对方国家征税,但税额减半 。


      三、投资所得:股息、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

      协定对跨国投资产生的被动收入设定了限制税率,以减轻投资者的负担:

       ·股息:来源国可以对股息征税,但如果收款人是受益所有人且是公司,税率通常限制在股息总额的15%或20%(取决于持股比例) 。
       ·利息:来源国通常可以征收不超过利息总额10%的税款(针对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支付给政府的利息在来源国免税 。
       ·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国征收的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5% 。


      四、个人劳务与特殊群体

       ·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居民在另一国受雇取得的报酬,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如12个月内停留不超过183天,且报酬不是由当地雇主或常设机构支付),则仅在居民国征税 。
       ·特殊职业:协定对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的收入、退休金以及政府服务报酬的征税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
       ·教师与学生:符合条件的教授、教师和研究人员在另一国停留不超过三年从事教学研究的报酬,在該另一國免税;学生和实习人员为生活、学习取得的境外汇款、奖学金等也享有免税待遇 。


      五、消除双重征税与保障公平

       ·抵免法:两国均采用抵免法来消除双重征税。即居民从对方国家取得的所得,在对方国家缴纳的税款,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 。
       ·无差别待遇:协定保障缔约国一方国民或企业在另一国负担的税收不应比该另一国国民或同类企业更重 。
       ·信息交换与协商:两国主管当局应交换实施协定所需的情报,并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协定解释或实施中的困难 。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与交流,不代表睿智事务所的法律意见及对法律的解读。本文系睿智事务所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直接在网站留言区留言获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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